危樓未改善,最高可罰30萬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03.30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29)日拍板《建築法》修正草案,未來高樓層住宅、逾1,000坪以上私有公共場所(電影院、大賣場等),經耐震評估檢查後,若有安全疑慮需補強或重建,違法未改善者,將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開罰。
賴揆2月舉行記者會時曾表示,目前政府的公權力,可強制進行快篩、初評、詳評,但在建築法77條之1修正後,才可強制將危險建物重建或補強。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昨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建築法》修正有3大重點,包括為確保新建物的設計及施工品質,強化設計審查及施工品質,導入第三方專業審查機制,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制度,合格後才可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
其二,為強化建物耐震安全,修法將規範88年12月31日以前,也就是921前興建,且樓地板面積逾1,000坪以上私有公共場所,包含電影院、大賣場、百貨公司、醫院等,需強制辦理耐震評估,若經檢驗不合格者,將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開罰。
私有住宅部分,針對6樓以上的高樓,首先由地方政府以建照進行耐震快篩,若有耐震安全疑慮,則需進一步辦理耐震評估,不配合強制耐震評估,或經耐震評估檢驗不合格者,未予以改善或重建,都將處以6萬~30萬元罰鍰。
對外界質疑後續執行面恐效力不彰,營建署官員指出,除斷水、斷電等手段,不願配合改善或重建者,罰鍰可針對房屋所有權人連續開罰,沒有上限,若真有違法者遲不願繳交罰鍰,可交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從違法者銀行帳戶直接扣款,或是拍賣不動產等,「沒有人會罰不怕」。
第3項重點,考量公共安全,林慈玲說,未來供公眾使用且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物,並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應申領使用執照,否則開罰2萬~10萬元罰鍰。
【張語羚/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