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一半!《建築法》修法強制耐震補強「一案建商」仍未處理
法規修一半!《建築法》修法強制耐震補強「一案建商」仍未處理
資料來源:風傳媒 2018.03.07
上月花蓮地震,讓躺在內政部2年的《建築法》修法再度復活,行政院方面準備修正該法第77-1條規定,針對耐震評估有疑慮之「公眾使用建築物」,一年內提出結構補強或重建之「限期改正計畫」,然而,上述修法並未處理二年前維冠大樓倒塌,所暴露出「一案建商」問題,監察院去年底對內政部提出糾正案,內文明確指出,不動產攸關人民之生命與財產權,但台灣建築法規卻對建商規範嚴重疏漏,監察院抽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竟發現某一建商負責人,除擔任24家尚在營運之建設公司之外,也曾掛名10家停止營業之建商,營建署作為全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有明顯行政怠惰。
花蓮地震後 賴清德推動「公眾使用建築物」強制耐震快篩
台灣二年內在農曆春節前夕發生地震,讓行政院長賴清德春節後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將推動6樓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強制耐震快篩,同時增訂《建築法》第77-1條,對於耐震評估有疑慮之建物,將要求於一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為提出改正計畫者縣市政府得連續罰。
行政院長賴清德春節後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將推動6樓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強制耐震快篩。
這項規模60億元的建築物強制快篩政策,主要係針對921地震以前興建之3萬6000千棟6樓以上老舊建築,雖然某種程度上有亡羊補牢效果,但早在2年前台南地震維冠大樓倒塌,即已暴露出《建築法》相關規定被架空,地方政府機關針對施工中建築物施工勘驗不實,《公司法》與《建築法》對於建商之監理形同虛設,導致民眾生命與財產所高度依賴之住宅,未能獲得足夠之保障。
主管機關須派員勘驗 但形同虛設
根據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早年《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需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2年前台南地震發生後,內政部雖然在2016年8月24日訂頒「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但該原則係不具強制性之「行政指導」,部分地方政府針對建築工程之勘驗,雖然有訂定自治條例,但訂有主管機關必須派員勘驗規定之部位極少,甚或全部無須派員勘驗,致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
內政部訂有主管機關必須派員勘驗規定之部位極少,甚或全部無須派員勘驗,致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
《建築法》不僅針對建築工程之勘驗與監造部分,在執行上有嚴重疏漏,對於建商之監理,內政部更是將責任丟給了地方政府,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放羊吃草。
尤其是2年前維冠大樓倒塌,所涉及的「一案建商」借牌的問題,內政部在本次《建築法》修法也完全沒有處理。
「一案建商」等諸多問題 侵害生存權
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行政院長期以來忽視住宅具有資本財性質,並未以適當「行政專法」規制,縱容不動產開發業者任意違法,僅將其視為公司法上「一般行業」,導致房屋市場永遠存有「一案建商」等諸多問題,嚴重侵害人民之生存權。房屋市場永遠存有「一案建商」等諸多問題,嚴重侵害人民之生存權。
根據監察院抽查經濟部有關公司登記資料,發現竟有同一負責人,其申請設立或投資建設公司且尚在營運之家數竟高達24家,曾停止營業家數達10家,合計34家相關建設公司,並有不斷的停業與重新恢復登記營業情事。以此同一負責人為例,每遭裁罰或遇糾紛,就變更設立公司名稱,另以新設立公司繼續經營,其利用公司法採準則主義,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公司解散後之房屋保固或瑕疵擔保責任,均非公司法規範範圍,而為實質脫產,進而造成《公平交易法》之裁罰,亦難確保執行,相關行政規制全盤失靈,形同無法律狀態。
監察院報告指出,依據經濟部2016年4月函覆監察院,關於「H701010住宅大樓開發租售業」之統計,共計有36,422家,至於「不動產投資業」統計至該年8月則有44,000餘家。內政部營建署作為全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無視營建署組織條例第2條管理「建築業」之權責,將對建設公司之管理制度、方式及監督職權竟全推諉於經濟部《公司法》規制。
內政部營建署作為全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無視營建署組織條例第2條管理「建築業」之權責,將對建設公司之管理制度、方式及監督職權竟全推諉於經濟部《公司法》規制。
監察院比較亞洲鄰國,強調日本與新加坡針對建築業與住宅交易,均有訂定專法保障,日本早在1952年即制定《宅地建物取引業法》,將經營不動産買賣、仲介與代理等業務公採許可主義納入專法管理;2005年再度修法,針對建商結構計算書偽造與不動產業者破產或脫產無法履行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責任,訂定相關管理辦法,顯見台灣相對日本等先進國家,有明顯立法疏漏。
監察院報告指出,經濟部就「一案建商」等脫法行為,認為公司法採準則主義,公司解散後,如尚有對房屋買受人未盡履行之保固責任或瑕疵責任情事,並非公司法規範範圍,對於建築業之公司登記,比照其他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行業,並無訂定最低資本額規範,換言之,資本額1元即可成立。
監察院表示,由於《建築法》與《公司法》,對於建商之監理明顯過於寬鬆,無最低資本額門檻,且無法規範負責人或股東應有相當建築實績或無不良記錄等積極或消極資格,使得心存投機者或意圖規避保固責任者,亦能輕鬆辦理公司登記,也無相關配套措施防杜空殼建設公司或長期濫用停業制度等不法,防弊機制均付之闕如。
營建署:每2樓板都要勘驗過 影響工程進度
對於監察院批評「建築工程中必需勘驗」規定形同虛設,營建署官員解釋,目前民間營造業的施工速度非常快,如果按照當初規定之「建築物施工勘驗,至少2樓板前應現場勘驗合格」,一來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沒有這麼多人力,再者,部分縣市尤其是直轄市,境內建築工程可能同時有幾十件,甚至上百件在施工,以現在民間施工速度,2、3個禮拜就能蓋一層樓,如果每2樓板都要勘驗過才能灌漿, 會影響民間進度。
至於「一案建商」部分,營建署官員表示,建築物在地震倒塌所涉及的原因非常複雜,並非只是建商之資本額與負責人之積極與消極資格可以解決,尤其是很多地震倒塌之建築物,係在地震發生前10年、20年甚至更久以前起造,當初起造之建商,很多後來都更名或另外設立新公司,由於涉及到《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內政部不便代表經濟部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