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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7-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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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保費扣除額 兩規範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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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保費扣除額 兩規範不能省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7.11.08

  納稅義務人若要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提醒,必須符合兩大規範,包括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也必須在同一個申報戶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扣除額7,700元,但卻被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

  甲君不服,主張其母親因年事已高無法工作,母親的全民健康保險雖依附在妹妹所投保的工作單位,但其確實有支付母親健保費,為何不能列報,因此申請復查。

  但官員表示,按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此外,全民健康保險法也規定,眷屬的保險費必須由被保險人繳納。

  因此,甲君所列報他母親的全民健保費用,在104年度時是以眷屬身分隨同甲君的妹妹進行加保,保險費應該由被保險人甲君的妹妹負責繳納,且甲君妹妹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

  因此,甲君若列報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與規定不符,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的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是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因此,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扣除額的要件,除了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也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申報減除。

【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