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新聞
[ 2017-06-27 ]
走了40年的巷子是私地 地院判市府刨柏油拆水溝還地
走了40年的巷子是私地 地院判市府刨柏油拆水溝還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7.06.27

  走了40年的巷子不是路是私有地,桃園地院判決市政府要刨除上面瀝青路面、挖掉水泥水溝還給地主,還要償還之前佔用的租金11萬餘元,還給地主前每個月要支付6千多元租金。

  這條爭議的巷道在桃園市桃園區南通路21巷1弄,連同弄口兩邊長條地,約102平方公尺的土地。住在弄口的前里長郭雲輝說,桃園市升格前俞姓地主就找上門,要縣府徵收不成,改要大家價購,公告地價約10多萬,但俞某要依市價一坪60萬,大家實在無法負擔,俞某告巷內住戶又告市政府。

  判決指出,2013年俞姓民眾從長輩處受贈與取得後,發現土地早在1981年權狀登記地目為田地。2014調閱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土地是南崁都市計畫的住宅區土地,狀告桃園市政府為無權佔有需拆除所有地上的柏油及水溝。

  桃園市政府以該巷弄為既成道路答辯,並以司法院釋字第400 號解釋理由書內,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主張地主負有容忍公眾通行之義務。

  經過桃園地院審理後,本月判決。法官認為桃園市政府主張無理由必須拆除還地,並應支付俞姓民眾2013年取得後的佔地租金11萬餘元,從判決後到返還前,每月需支付6千多元租金。

  法官的判決理由大致有3點,釋字400號所指既成道路,必須是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多長時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從何時開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而本件有明確的建築年代。

  公用地役權概念,簡單說就是私有土地提供公眾使用,但地主並未喪失所有權,行政機關仍須徵得地主同意,本件無。

  現場勘驗這巷弄道路底為柵欄封閉非供不特定人進出道路,測量巷內住戶,一邊騎樓有2.6公尺、另邊有1.2公尺寬,既使沒這條路住戶仍可進出,雖然現在騎樓都被住戶加蓋成違建,但這是另外的問題。

  不過現任里長官正平說,現在南通橋在整建,社區居民要去春日路必須從由旁邊搭設的便橋過去,就是要從這巷弄進出,巷底雖有柵欄但沒封死,怎麼會判不是供不特定人進出的道路,而且當初告住戶的民事判決也清楚的寫著地主雖有所有權但不可以在上面做任何阻攔通行的設施。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對這判決正在研議後續該如何處理,承辦人員說,全台不知有多少這樣的巷道,這影響太大。

  律師邱英豪表示,大約從兩年前開始法院對既成道路的要件認定趨於嚴格,但有時過於嚴苛,如果連通行40年的道路都不被認定,那要多久才算60年嗎?80年嗎?有違一般民眾的認知,而且通常會對這些道路興訟的地主都是事後取得所有權非原地主,他們的權益在公共利益前提下應有所限縮。

【突發中心吳詠平/桃園報導】